详细信息
来信标题 | 尊敬的领导您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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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时间 | 2019-01-30 |
来信内容 | 叶县保安镇许南路北段店名【叶县保安镇许顺德粮食收购门市部】负责人;许顺德,未见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粮食收购许可证,依据【河南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第13条第1款之规定,举报人依法请求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领导督促依法处理。 |
受理回复
回复单位 | 河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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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 2019-03-21 |
回复内容 | 王国印: 您好!接到您的投诉举报后,我局迅速交由叶县粮食局进行调查处理。经叶县粮食局实地调查,该收购门市部场地面积约40平方米,年收购量30吨左右,属于粮食经纪人或个体工商户。《河南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 》第五条明确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常年收购粮食并有固定经营场所,年收购量达到100吨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应当经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其他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个体工商户,无需取得粮食收购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