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来信标题 实名投诉联通郑州分公司擅自违反合同缩减套餐内容、强硬要求消费者二次付费增加额外负担。
提交时间 2025-03-24
来信内容 一、 联通郑州分公司肆意违约,随意缩减我应享有的服务内容,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义务。我在购买联通号码时,与联通公司达成合意,每月我支付套餐费用99元,联通公司提供包括通话时长、流量服务、宽带和iptv电视等套餐服务。从购买号码至今,我一直遵守约定按月足额支付费用。近期需使用电视服务,联通公司却以“现公司内部政策变了都要额外收取费用”为由,要求我额外每月支付10元!联通公司作为行业巨头却为牟利擅自违约视法律与合意合同于无物,匪夷所思的无赖做派! 二、 联通公司是否真的变更政策尚不可知,即使变更其内部政策也不应当约束外部的消费者。(1)联通公司始终以“内部政策变更”为由搪塞我,却从未告知变化内容及原因,是否变更尚且存疑,未向消费大众公示更不具备正当性合理性,侵犯了所有消费者的合法信赖利益;(2)联通公司变更内部政策时未告知我,擅自变更合同内容,未取得我的同意,对我不应发生效力。 三、 联通郑州分公司无视百姓合理诉求,使用话术机械重复,拒绝有效沟通,对于百姓疑问不做任何释明,仅反复告知“公司回复就是这样”,将其强权霸道的行径在百姓身上展现的淋漓尽致!联通知其违约在先,从多日的沟通中也意识到我维权的决心,自3月23日起,开始改变说法,从“现公司内部政策变了都要额外收取费用””改成“你的套餐不包括电视服务”,企图直接否认我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做派从无赖往无耻方向发展。 四、 联通公司的所作所为已经严重违反了我国法律规定和市场经济精神,凭借其作为电信运营巨头的身份随意欺压消费者,挑衅我国电信事业的健康发展! (一)《民法典》:(1)第五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联通未与我达成合意的前提下擅自缩减我的服务,违反自愿原则。(2)第六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从3月15日至今,联通试图采用重复机械的答复迫使我接受其所谓的解决方案,违反公平原则。(3)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联通肆意缩减服务内容,毫无诚信可言。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1)第四条第二款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遵守商业道德,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联通随意反言,肆意欺压百姓,随意更改服务内容,如此体现其商业道德?(2)第四十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服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任何方式限定电信用户使用其指定的业务;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者中止对电信用户的电信服务。(3)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向电信用户赔礼道歉,赔偿电信用户损失;拒不改正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处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联通无视法律规定,无正当理由限定我的权利且不做任何释明,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另,联通的行为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七)、第五十六条(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因字数限制,在此不再粘贴法条具体内容,如若需要,可另提供文档。 联通公司作为运营企业巨头之一,本应遵守法律,知错就改,出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成为电信市场甚至中国市场的榜样,如今却肆意欺压百姓、企图迫使我无奈接受不平等条约。本以为一件小事很快就能解决,现实却让我发现维权之路万分艰难,但我相信政府,相信领导一定能够保障我一平头百姓的合法权益,望相关领导责令联通继续履约或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不胜感激!

受理回复

回复单位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回复时间 2025-03-25
回复内容

网友您好!您的咨询已收悉。根据政府职能分工,请您向省通信管理部门反映您的问题和诉求。感谢您对我省工业和信息化工作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