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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标题 关于河南钰鑫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现货 白银
提交时间 2015-01-04
来信内容 在这里我想向您揭露一下河南钰鑫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现货白银违法交易的情况,希望您在了解后能做出正确的决定。事情经过是这样的:2014年11月20日,我在河南钰鑫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属的钰珑贵金属(以下简称河南钰珑)交易平台开户操作,谁知道这是噩梦的开始,在所谓分析师的恶意指导下,短短10天我就损失71912元。诈一看这只是一个简单的投资失败的例子,可在我后续的学习中了解到,像河南钰鑫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这样的交易行为是一种伪期货交易,而公司所谓分析师的指导就是一场彻头彻尾的抢劫,这是当今社会极大的不稳定和不和谐因素。 对河南钰鑫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我举报以下几点: 一、河南钰鑫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范围违法。从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登记资料看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批发零售;白银饰品。经营范围可以看出,河南钰鑫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没有经营现货白银电子交易平台的资质,河南钰鑫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涉及非法经营。 二、河南钰鑫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交易模式违法,这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彻彻底底违反了国家明文规定严令禁止的交易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规定:未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不得设立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其他任何交易场所也不得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根据<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官员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 以祖钧陶为法人代表的河南钰鑫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所实行的交易就是国务院38号文件禁止的分散式柜台交易模式,是一种伪期货交易(国家规定未经批准连期货都不能经营,更何况是伪期货),就是文件规定的禁止的“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 其交易过程采取对赌的做市商交易模式,是你亏我赚,你赚我亏的交易、交易中只有平台和客户两方,没有任何第三方;交易也时时刻刻都可以进行,没有交割实物的行为。国务院38号文件早在2011年就已颁布实施,《证监会关于做好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也在2013年12月针对国务院38号文件下发了通知。可钰珑却打着所谓合法的外衣,对外宣称正规的贵金属公司,对其客户隐瞒其非法现货白银交易事实真相,欺骗人数众多,骗取的金额特别巨大。故河南钰鑫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这种交易行为符合《刑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是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也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采用的对赌交易模式是证监会严令禁止的交易行为。 三、河南钰鑫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违反《合同法》。河南钰鑫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从未与我签订过任何协议书或者合同,也没向我提供过风险揭示义务。居间人应当向客户充分揭示从事本交易所投资业务所存在的风险,不得隐瞒该投资业务的风险或夸大投资效益,但是实际上钰珑或其居间商从来没跟我们说投资业务有风险,更奇特的是该公司代理商在未签订协议的情况下将我转到其下进行转户操作,这个不是我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河南钰鑫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对我的财产损失负责到底。 四、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留18家交易场所经营资格的通知>>豫政办[2014]24号文的通知精神,河南钰鑫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并不在所列明的这18家名单中,可现在依旧在经营违法了国务院38号文件“经清理不合格的公司不允许继续经营”的规定,应依法坚决取缔运营。 综上所述,河南钰鑫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已违反我国刑法第266条“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规定,构成诈骗罪”和《 刑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是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也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河南钰鑫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是彻彻底底的违法经营交易,应该归我还全部的本金及精神赔偿。 为切实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此举报,请各位领导和相关部门采取相应的措施: 1、根据其犯罪行为,依法依据对其提出“诈骗罪”和“不当得利”“非法经营”指控。2、请求尽快对该诈骗分子采取抓捕缉拿、查封资产、冻结帐户等措施,防止骗子们转让、转移资产,逃避治裁,从严从重地惩处祖钧陶等诈骗份子,让他们受到应有的法律治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权威和尊严、保障社会和谐与稳定。 3、返还我被骗的全部本金共计人民币71912元。4、如果没有做出答复,我和其他受害者们将继续向上一级部门举报,同时要求启动倒查机制,举报至中央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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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单位
回复时间 2015-01-05
回复内容 杨柳青同志: 您所反映的问题超出我厅职责范围,建议您向金融管理部门或公安部门进行咨询。感谢您对工业和信息化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15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