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来信标题 给河南省工业与信息化厅各位领导的一封信
提交时间 2020-12-08
来信内容 尊敬的河南省工业与信息化厅各位领导: 您们好!我们是北京市隆安(郑州)律师事务所新能源汽车领域专业研究团队。我省自2018年成为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地区,至今试点工作已经开展两年多的时间。期间,我省在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工作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近段时间以来,我们团队对我省范围内新能源汽车电池回收现状进行调研、整理,总结出了一些问题,并尝试提出了解决方案,希望为深化我省新能源汽车电池回收试点工作略尽绵力。 2020年11月初,我们随机走访了工信部官网上公布的郑州市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中的二十余家服务网点,经调研发现,目前我省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存在如下问题: 首先,根据《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建设和运营指南》4.3条规定,回收服务网点应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提示性信息,内容应包含“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字样。应在内部设置作业流程规范示意图等指导信息,如贮存作业示 意图、废液收集处理作业示意图等。然而,我们走访的回收服务网点,均未按照规定进行标示性提示。另外,上述网点相关人员均不知道自己是工信部公布的新能源汽车电池回收服务网点。这一现状至少说明两个问题:一是回收服务网点并不清楚我国的相关法律政策规定;二是目前回收服务网点的运营并不规范。 其次,网点均不单独回收新能源汽车电池,仅对电池提供质保维修或更换服务;还有部分网点不提供维修服务,新能源汽车用户只能选择报废旧电池,重新购买新电池;部分销售公司称可以对新能源汽车进行整车回收,但不单独回收电池;各个网点目前并未回收过一块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也没有客户主动去过网点主动要求回收电池。 由此可见,目前新能源汽车电池想要通过回收网点进行回收还需要解决如下问题:第一,新能源汽车电池所有权归车主所有,如果没有合理的政策及商业模式,其往往不愿意主动交给回收服务网点进行回收利用。第二,虽然部分服务网点称可以对二手新能源汽车进行整车收购,但经我们团队调研发现,由于没有销路,汽车销售公司基本不对二手新能源汽车进行收购。如何提升回收服务网点的积极性,打通新能源汽车车主及回收服务网点之间的联络,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最后,我们走访的上述回收服务网点中,只有郑州市中鑫之宝在去年回收报废过一个特斯拉新能源汽车的动力蓄电池。保险公司对其进行赔付后,该报废动力蓄电池被第三方回收,并没有进行返场处理。然而,根据工信部公布的第一批《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仅有五家企业符合电池回收利用的行业规范,目前许多第三方回收机构均不符合回收利用资格。这样的回收现状令人堪忧。 2020年11月2日,《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正式公布。这预示着下一个十五年,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依然是我国加快建设汽车强国的重要助推力。然而,就上述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现状来看,顶层设计的相关法律、政策等,还未被服务网点认知;另外,相关法律、政策的实施情况,还有待进一步调研,为未来出台更具针对性的法律、政策奠定基础。 为此,我们建议河南省工业与信息化厅成立“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专项调研”项目,进一步对我省回收服务网点的运营现状进行深入了解和规范运营指导。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期望每一项政策法规均能落到实处,起起到相应的规范调整作用,并愿意继续进行调研活动,积极配合我省工业与信息化厅做好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工作!

受理回复

回复单位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回复时间 2020-12-14
回复内容

杨帆及北京市隆安(郑州)律师事务所新能源汽车领域专业研究团队同志:

您们好!首先对你们团队关心支持我厅的工作表示感谢!12月14日,你们团队又和我厅业务处室的同志就我省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体系建设情况,面对面的进行了深入交流探讨,我们认为你们反映的问题客观真实,提出的意见建议诚恳,对下一步指导我省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体系建设有很大的帮助。我厅将按照工信部“十四五”规划和七部委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联节〔2018〕43号)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认真谋划我省“十四五”规划,总结试点城市经验,认真吸收社会意见建议,扎实做好我省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体系建设.欢迎继续关注支持我省工业和信息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