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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标题 民事责任不可推卸,依法行证赔偿损失
提交时间 2015-01-24
来信内容 尊敬的领导:我是一位河南天中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下简称天中】的债权人即受害人。天中所在地驻马店市。驻市工信局是监管单位。根据【行政诉讼法】67条第2款规定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今在此就驻市工信局损害我合法权益一事向你提出请求,请求领导协调驻工信局赔偿我经济损失37万6千元。 天中公司成立2009年,获得省工信厅备案。至2012年几经努力始终未拿到【经营许可证】当时天中自身的民资担保业务不敢做大。接受天中担保的民资也犹豫彷徨。那时我出借给小企业接受天中担保的资金只有3万。2012年5月2日驻市工信局通过【天中晚报】向社会发布公示【见公示】,天中公司依照六个标准审定,属于合格融资性担保机构。这比【经营许可证】更具效力。这是对天中民资担保业务的肯定和支持。于是天中公司大肆扩张民资担保业务,并在西平遂平上蔡平舆等县区设立代办处。我不相信公司却相信政府。既然政府批准并认定这样做就是合格合规合法,况且事后又有工信局监管。从此我不再犹豫不再不敢,大胆由原来出借3万增加到40万。而在去年9月27日,天中公司突然停止运营并宣告不支付利息,分12期偿还本金。有幸我收到一期兑付百分之六,但没有下次。这明显是骗局。现造成我倾家荡产外债累累脑梗复发,无钱医治无法生活。驻市工信局的这个具体行政行为怂恿天中,蒙骗群众误导了我,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工信局对其行政行为的后果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其次工信局应该加强监管防范风险。可是工信局只看月报。谁不会看月报呢?看月报就等于监管了吗?这是典型的官僚主义,严重的失职失查失管。这怎能说与今天我的经济损失后果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呢?所以在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今天,我强烈要求驻市工信局先行赔偿我经济损失37万6千元。请领导百忙中帮助解决。草民叩首谢。

受理回复

回复单位
回复时间 2015-01-26
回复内容 王林海同志: 来信收悉。您所反映的问题我们会及时转交相关部门核查、处理。同时,关于非法集资问题,建议您向当地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查处。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15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