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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标题 违规交房
提交时间 2020-06-04
来信内容 根据《河南省物业承接查验办法》豫建房[2020]136号文件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应当邀请物业项目所在地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业主代表参加物业承接查验,见证查验活动”。 截止目前,业主没有收到航空港区香湖湾1号地物业承接查验的通知,航空港区绿地公司却与6月2日通知业主收房。港区绿地公司违反政府部门关于交房的相关规定,业主决定暂不收房,请求按照政府规定的程序收房,请相关部门予以支持,并督促港区绿地公司进行整改。

受理回复

回复单位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
回复时间 2020-06-09
回复内容 接到该案件后,我区领导高度重视,迅速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处理,现将结果汇报如下: 关于绿地·香湖湾业主反映的“业主没有收到承接查验的通知就被通知收房,认为绿地公司违反交房规定不予收房”问题,具体情况如下: 1.《河南省物业承接查验办法》于4月13日下发,因疫情等原因,未进行广泛的宣传,部分建设单位对此不知情,未按照《办法》的具体规定进行承接查验和备案。 2.此前,关于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检查和验收工作实际上一直在开展,但未按《办法》规定进行承接查验备案。目前,承接查验备案业务在郑州市各建成区均未开展,由于新建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工作不在我部门,因此具体的交付时间无法及时掌握,具体的承接查验时间节点不明确。承接查验备案我部门依建设单位的申报进行备案,但其申报与否不影响其他业务的办理,且《办法》无直接对应的罚则,具体施行阻力较大。 3.依据建设单位和业主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时即可交付使用:商品房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按合同约定内容完成,前期物业已落实。目前该项目具备交付条件,承接查验活动是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关于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检查和验收活动,目的是明确双方的责任范围,但是否为业主收房的必要条件,目前的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尚未进行规定及约定。因此,在该项目具备交付条件的情况下,不影响业主收房。 4.我部门依据《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建设单位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其按照《办法》的规定进行承接查验,并到我处进行备案。同时,我部门将在我区进行广泛宣传,加强监管,加快推进《办法》的落实。 特此回复。 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 2020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