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来信标题 | 关于老复员军人抚恤优待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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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时间 | 2021-02-24 |
来信内容 | 您好,我的爷爷吴海林,于1948年9月1日在登封县大队入伍,后在抗美援朝时在150师服役,最后在1955年3月在志愿军七团三营十连复员,后回乡务农至今,咨询一下相关部门,我爷爷这种情况,目前抚恤优待标准参照什么执行? |
受理回复
回复单位 | 河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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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 2021-02-26 |
回复内容 | 亲爱的网友,您好! 您的来信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在乡复员军人是指在1954年10月31日之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东北抗日联军、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八路军、新四军、解放军、中国人民志愿军等,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在乡人员。 自2020年8月1日起,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按照每人每月1545元执行,其它时期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按照每人每月1495元执行。 感谢您对河南退役军人事务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